畅游天龙八部官网客服(游戏账号被封,要求恢复数据还是要求现金赔偿?)
昨天提到网游企业一般会通过制定格式协议约定游戏账号、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厂商一方,用户只享有有限的使用权。今天看一个畅游天龙八部的案例,看看这种约定对玩家有什么影响。
背景
2019年2月26日,原告雷某登录游戏,发现天龙八部官网公告说他由于恶意使用游戏外脚本被永久封号,雷某认为自己没有违规,联系客服要求解封但遭到拒绝,就将畅游公司(游戏著作权人及运营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名下22个账号的所有虚拟财产(包括81万元宝、5家虚拟店铺,不包括虚拟角色)的人民币对价3.8万余元。
原告的计算依据是:
被告认为作出处罚有依据,不同意退还虚拟财产,并且提出:
裁判
法院首先确认双方之间的格式协议(即畅游用户协议)有效,确认以下与虚拟物品权利、使用与交易规则的相关条款对当事双方有效。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畅游公司是否应该返还虚拟元宝、虚拟店铺对应的人民币价值”,法院依据生效协议,评价如下:
第一,虚拟元宝、虚拟店铺的所有权人是畅游公司而非用户,本案原告不是所有权人,不具备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虚拟店铺没有被定义为虚拟物品,但其作为“游戏数据”,所有权归属于被告的协议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第二,原告从第三方获取虚拟元宝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基于违约行为获得元宝,进而要求被告返回相应价值的人民币”,实质上属于“通过违约行为而获益,不仅有违社会基本道德,更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三,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从第三方获得虚拟元宝,被告不是其合同向对方,没有从原告那获得相应收益,原告现在向被告主张权利,缺乏合同依据。
第四,被告没有从原告处获得关于虚拟店铺的对价,原告要求其返还虚拟店铺的真实人民币对价,缺乏依据。
第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账号下是否存在虚拟元宝、虚拟店铺及具体数量。
结合用户协议约定的退款情况极为有限,除了通过官方渠道充值产生的,且未消费、使用的虚拟元宝外,并没有约定其他需要返还对价的内容,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求没有相关证据支撑,也没有规则依据,最终驳回雷某的全部诉求。
雷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2020年4月30日,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
诉求设置
这个案子和我们之前写的使用外挂被处罚类案例有点不同:
法院审查重点是协议退款相关的事实与规则,而非原告到底有没有使用外挂。
这与原告提出的诉求有关。
用原告的话说,“一审中第一次开庭与第二次开庭我变更诉讼请求原因是畅游公司在社会媒体采访上公开说明可以退还钱款,实际退款虚拟币与解封账号是一样的,解封账号后虚拟币自然就在账号内,但畅游公司坚持不同意解封账号,我为了挽回损失、大事化小的情况下才变更诉讼请求”。
不同诉求对应的审查事项不同。原告一审时要求返还对价,因此原审法院把审查重点放在“退款条件”而非“处罚是否有依据”。原告上诉时才提出本案实质争议焦点是“自己到底有没有用外挂”“畅游公司有没有处罚依据”“处罚是否违约”等问题,要求解除封停、恢复游戏数据,但又没有提出新证据,二审法院不支持其诉求也正常。
网游《屠龙传说》2014年也有一个类似案例,运营商没有玩家使用外挂的证据就对其进行处罚,玩家索赔8万元但无法举证证明虚拟财产损失价值8万元。法院认为虚拟装备价值无法用现实货币衡量、折算,但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即“封停账号内的装备可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因此建议原告将诉求变更为“返还原物”,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权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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