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sf怎么安装(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之刑法定性分析)
霍梅妮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内容摘要:网络游戏“私服”行为是我国比较常见的网络犯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会损害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相关合法权益,会使游戏玩家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相关利益得不到保障,会对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后果,故而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网络游戏“私服”行为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软件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 网络游戏私服 刑法规制 侵犯著作权罪
近几年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游戏产业已成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也日趋增加。2020年我国游戏用户规模逾6.6亿人,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786.87亿元,同比增长20.71%。“游戏出海”规模进一步扩大,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54.50亿美元,同比增长33.25%,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然而伴随网络游戏的繁荣发展,网络游戏“私服”问题也层见叠出。网络游戏“私服”行为往往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出现,且涉及金额巨大,极大地损害了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玩家的利益,破坏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相关监管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私服”行为往往是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且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不断加强,这几年不仅有关于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民事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以刑法进行规制的刑事案件数量也高居不下。实际上,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制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刑事法律法规,所以有不少学者提出,网络游戏私服行为是否有必要上升至刑法手段进行规制?如果用刑法规制的话,应该如何定性、如何入罪以及如何定罪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有所争议的问题。
一、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之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络游戏“私服”之行为特征分析
“私服”的定义在我国尚没有官方出具的权威性解释。目前,最高规格的官方解释来自于《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对“私服”的定义:“为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非官方对于“私服”的定义众说纷纭,归结起来就是: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或者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得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或源程序后,私自架设至服务器并向游戏玩家提供客户端程序,私自运营非法游戏以取代游戏运营商的地位并牟取利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其主要由服务端和客户端组成。合法的网络游戏运营是由游戏开发商独自运营,或游戏运营商经开发商授权或许可后,将游戏的服务端程序储存在具备运作条件和性能条件的计服务器(硬件)中,然后将客户端程序发行至官方网站,由玩家免费下载并安装至自己的计算机设备终端。玩家自客户端登入网络游戏中,通过互联网实现服务端和客户端双向数据的传输,从而实现在虚拟环境中进行游戏娱乐活动。运营商一般享有对网络游戏软件的独家许可权、控制权和收益权,可以决定游戏规则并控制和运营游戏,垄断因游戏软件获得的经济利益。
案例1:《永恒之塔》游戏软件由韩国NCSOFT游戏公司创作,并授权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运营。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永恒之塔》服务端程序,后通谋方某、石某共同搭建、经营名为“永恒之塔大师服”的网络私服游戏,并通过向游戏玩家出售网络游戏装备、给玩家上权限、转职获利。
由案例1可知,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与正常的游戏运营是相对应的,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和许可,将通过各种合法或者非法的途径获得游戏服务端程序架设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营,然后又向玩家提供客户端程序,以此实现对私服游戏的非法运营和获利。可见,游戏软件的服务端程序是关键,它直接关联着游戏软件的运营权和控制权,这不仅是开发商和运营商费尽心思保护的核心技术,也是“私服”行为人想方设法想窃取的“摇钱树”。
综上所述,网络游戏“私服”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两个步骤:(1)将未经授权和许可获得的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予以复制并架设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行;(2)向玩家提供进入游戏路径的客户端。这个客户端既可以是行为人私创的,也可以是直接将官服客户端作为私服使用的。其本质特征是未经授权,复制并运行获得的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并提供客户端程序,是对网络游戏合法运营行为的“克隆”,即网游盗版行为。
(二)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分析
1.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会损害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的相关合法利益
首先,对于游戏开发商而言,网络游戏“私服”行为损害了其著作权和相关的经济利益。网络游戏产业具有前期开发工作量大,研发周期长的特点。开发商对于网络游戏软件从一开始的构思、设计、开发、制作、测试、检验到最终的运营等一系列工作都投入了巨大的资金成本和集体劳动,可以说一款游戏是凝结了整个开发团队甚至公司的集体劳动和智慧成果,因而法律赋予其著作权予以保护。但是“私服”行为人未经开发商的授权或许可私自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用于牟利,严重践踏了开发商的著作权,损害了其应得的经济收益。其次,对于游戏运营而言,虽然其不是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但其是经开发商合法授权和许可的,是支付了相应的许可费用的。另外游戏的运营事关游戏的生命线和商业价值,后期对于网络游戏的运营和口碑流量的积累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人力和资源,因而运营商往往要求对于网络游戏软件取得独占许可和独家经营权。但“私服”的非法侵害,不仅分流了其客户资源,还会对其产品口碑造成影响,使运营商遭受巨大损失。
2.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使游戏玩家的相关利益得不到保障
因为“私服”游戏未经过国家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加上其往往没有专业人员专门进行维护和检测,这就导致“私服”游戏系统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服务器瘫痪、玩家数据丢失等事件时常发生,容易使玩家的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有泄露的风险。另外由于“私服”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很多“私服”运营者往往会为了牟取暴利躲避追查,在收集到了一定资金就会半路卷钱跑路,使得游戏玩家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3.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会对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打击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
首先,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会破坏我国对于网络游戏市场的管理秩序。在我国,所有上市运营的网络游戏软件都必须事先经由监管部门审核和批准。而私自运营的“私服”游戏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监管,其使用的技术和内容可能会涉嫌违法,逃避了我国相关的监管工作。特别有些“私服”运营者在境内私自架设来自国外的服务器和引进国外的私服游戏,还会涉及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问题,可能会对整个信息产业和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其次网络游戏“私服”行为往往以团伙形式作案,参与的作案人数多,形成分工明确的灰色产业链,涉及的犯罪金额巨大,相关受害人数众多,其中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遭受的损失尤其严重。单单靠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实现具有震慑力的规制,如果不严打这些“私服”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会蔓延成一种消极的发展态势,严重扼杀我国游戏企业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打击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网络游戏“私服”行为会损害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的相关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失严重;会使游戏玩家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相关利益得不到保障;另外其逃避了我国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管,会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的问题,会对我国网络游戏产业、信息产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后果。如果不严打这些“私服”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会蔓延成一种消极的发展态势,严重扼杀我国游戏企业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打击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因而网络“私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二、网络游戏“私服”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之分析
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制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定,因此适用什么罪名对网络游戏“私服”行为进行认定和规制很多种说法。(1)有的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种说法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私服”的行为特征,“私服”不是行为人简单地将侵权游戏软件以提高价格的方式销售而营利,它是将游戏软件后复制后私架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进行私自运营。其主要是通过采取会员制、或提供玩家所需要的点卡、装备等在游戏运营过程中向玩家收取费用的方式获利。因此,这种说法存在不妥之处。(2)有的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虽然《通知》明确将“私服”定性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但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将其认定位“非法经营罪”是不妥当的。网络游戏“私服”行为更符合《非法出版物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应该适用更具体的条款。第十一条作为兜底条款,实践中在适用时应当始终保持严谨、限制的态度,防止过分滥用,避免造成泛罪化趋势,否则就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了。(3)还有的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观点较大的争议点在于,游戏软件的服务端程序是否属于商业秘密。(4)主流观点和司法主流裁判都认为依据刑法第217条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笔者也认为网络游戏“私服”行为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虽然仍存在个别争议的问题,但是相比较于其他的罪名来说,网络游戏“私服”行为更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下文将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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